商标复审

业务概述

● 《商标法》 第三十四条: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商标复审的类型

1、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

2、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

3、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

4、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

5、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

6、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

商标异议服务内容

●商标复审材料制作以及递交

●商标复审情况追踪

公   司: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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